您所在位置:首页 > 重要公告


昆仑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尊敬的昆仑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包括: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可为负值);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一)加点值的调整

  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按季、按半年、次年首日及次年对日。其中按季调整的,每年四个重定价日分别是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按半年调整的,每年两个重定价日分别是1月1日,7月1日;次年首日的,每年一个重定价日为1月1日;次年对日的,每年一个重定价日为对月对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二、办理方式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开始受理客户加点值调整、“固转浮”、房贷是否首套复核的申请,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的客户,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按“一、(二)”中所示规则调整。

  借款人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我行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做好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的服务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昆仑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95379客服热线或详询贷款经办机构。

昆仑银行分行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克拉玛依分行

0990-6372021

0990-6233516

乌鲁木齐分行

0991-2361593

0991-2360132

0991-2371415

0991-2360057

0991-2371353

大庆分行

0459-5958336

0459-5958072

0459-4547095

吐哈分行

0902-2209017

0902-2209021

库尔勒分行

0996-2926922

0996-2926168

0996-2926876

0996-2926158

西安分行

029-88619225

029-84358836

029-89523016

伊犁分行

0999-8062936

0999-8062933

喀什分行

0998-6860313

0998-6860316

0998-6860312

0998-6860320

北京国际业务结算中心

010-89026327

010-89026292

010-89026264

上海国际业务结算中心

021-20356789

021-20356613

021-2035671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