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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

  一、产品定义: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当我行收到出口商委托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经审核单证相符,即对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作承兑或付款,进口商应到我行办理对应的承诺或付款手续以换取全套单据用于提货的一种结算业务。

  其操作主要包括:开证前审查、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等。

  二、产品功能:

  将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促成更多贸易机会

  三、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客户:

  1.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并已办理年检。

  2. 符合我行贷款基本制度规定的客户条件。

  3. 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在册单位。不在册的单位申请开证,均须持有开证申请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4. 开证申请人原则上是各信用证业务经办行的辖内企业,并在经办行开有基本往来账户,与我行有良好的结算业务往来,结算记录良好。

  5. 开证申请人须有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经济效益良好。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信誉、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良好。

  四、操作规程:

  (一)开证前审查

  1. 申请。客户申请办理开证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

  (3)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表、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进口批文等。

  (4)首次申请开证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 扣减授信额度

  对于非我行授信客户,应交存100%保证金。对于我行优质授信客户,可为其提供减免保证金开证服务,即客户在我行授信额度内提出申请,由我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我行有权人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减收或免收客户保证金。

  3. 《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开证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其全。

  (2)应注意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与付款期限是否相一致。如果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应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并要求其通知转让细节。

  (3)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合同的进口方一致,与开证申请书背面所盖公章名称一致。

  (4)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与合同的出口方一致。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不应早于开证日期。除背对背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外,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国。

  (6)申请书上的币别应为自由兑换货币,信用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如果信用证的金额非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应注明汇票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

  (7)汇票的付款人应为银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提交汇票。如果是付款信用证,则付款人一般应为开证行;如果为议付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亦可由任何银行议付;如果为迟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则原则上付款人应为开证行。

  (8)如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最迟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日期,则交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9)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

  (10)在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且不允许转运的情况下,装运地和卸货地都应是港口,即装货港和卸货港。

  (11) 单据条款。商业发票,应注明提交正/副本单据的份数、签发人以及要求所载的内容等;运输单据,业务人员应仔细审核运输单据条款,对于远洋运输,一般应要求 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航空运单,一般不可使用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属非物权单据,在法律上仅是一种收据。货到目的地,航空公司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即 可提货。在此单据下,开证行应注意落实相应付款保证;保险单据,使用CIF价格条款,由受益人投保,开证申请书上应注明需要出具保险单的种类、保险险别、币种、投保金额或比例等;银行费用。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我行及国外银行费用由谁承担。

  (二)开证

  1. 我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2.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证的依据,所开信用证必须与开证申请书完全一致。

  3. 通知行的选择。

  申请人指定通知行为我行代理行,我行应选择申请人指定的银行为通知行;若指定的通知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应洽申请人更改通知行,如申请人坚持使用指定的通知行,可选择我行代理行进行转通知。

  申请人未指定通知行。(1)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境外分行;(2)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3)如受益人所在地我行没有境外分行和代理行,可选择受益人所在地我行代理行的分行通知。

  (三)修改

  开证后,根据客户申请,还可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和撤销。

  1. 信用证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并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 国际业务部门受理后,应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是否对开证行由潜在风险,审核客户改证内容。

  3. 修改内容审查审批后,将材料递交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手续是否其全;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条款是否冲突;超权限的,是否经有权行审批。

  4. 修改信用证。注意通知行必须是原信用证通知行并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四)审单

  1. 审单是进口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是开证银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收到单据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

  2. 单据处理方式。

  国际业务部门应在收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3. 审核单据

  (1)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首先审核国外银行BP面函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点:议付/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寄单行在BP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其处理意见;寄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是否明确;是否一次寄单;寄单行的特殊指示。

  (2)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① 汇票的审核。应注明“汇票”字样;应注明正确的信用证号;汇票金额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汇票的出 票日期和地点是否正确;汇票的付款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汇票是否由受益人签署;如需背书,是否正确背书;汇票上的内容是否与其他单据相符。

  ②商业发票的审核。是否注明“发票”字样;是否由受益人出具,除非信用证可以转让,发票表面上看来必须是由受益人出具;是否作成申请人抬头;货物描述、单价、总价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贸易条件或称价格条款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③运输单据的审核。运输单据的审核应符合UCP500第23-33条的规定。

  ④保险单据的审核。保险单据的名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所提交的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是否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保险金额和币种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或符合UCP500第34条的规定;显示的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其他单据的内容相符;信用证规定需在保险单据上注明的其他内容是否已注明。

  ⑤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单据名称是否正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相符;货物描述是否与信用证规定和其他单据相符;是否由信用证指定的签发人签发;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其他单据相符;信用证规定需在单据上注明的其他内容是否已注明。

  (3)其他审核要点

  ①如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承兑/付款/延期付款,单据应由指定银行提交。

  ②如果受益人直接在开证行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

  ③如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承兑/付款/延期付款,对于非指定银行交来的单据,一般情况下,收单行应要求指定银行确认,以确保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

  ④对于信用证未规定提交的单据,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寄单行或将其照转,我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付款/承兑或拒付

  1. 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方式可以有单到开证行付款或向偿付行电索汇、信索汇付款,我行原则上只使用单到开证行付款的方式。单到开证行付款处理程序:

  (1)己收取全额同币种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已交存全额同币种付汇款项的,借记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2)如所收取保证金或开证申请人账户备付款项非信用证币种,应按现行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售汇或套汇手续,对外付款。

  (3)开证申请人开证时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的,应及时通知客户部门落实备付款项。

  (4)如果承兑汇票的权利已被转让,应要求前手向我行确认后,我行方可在到期日对索汇方付款。

  (5)信用证付完后,应在信用证档案上加盖“已结”字样,与未结卷分开保管。

  2. 承兑。

  (1)如果寄单行要求我行在汇票上承兑并寄回,我行承兑时,应在跟单汇票的有效部位承兑。承兑内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有权签字人签字等。只能承兑一张汇票,以免两张汇票流通到不同的正当持票人手中,我行对外承担双重债务。

  (2)如果寄单行不要求寄回汇票,我行一般应使用SWIFTMT754或加押电传对外承兑,并于承兑到期日对寄单行付款。

  (3)如果确定承兑后,开证申请人申请延长付款期限,国际业务部门应按开证程序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期限的延长必须得到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开证行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对外付款。

  3. 拒付。

  国际业务部门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我行应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在对外拒付电文中下次列明所有的不符点,声明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我行拒绝付款/承兑,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

  (2)如寄单行电提不符点,我行应首先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在征得开证申请人的书面确认后,或对外拒付或接受电提不符点,并电告寄单行。在电提不符点被接受后,如果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了新的不符点,开证行仍可以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3)拒付后的处理

  对外拒付后,我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①如经进出口双方协商同意接受单据的,及时通知寄单行请其授权放单,并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

  ②如开证申请人坚持不接受不符点的,我行应及时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寄单行,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二次寄单的情况下,在收到第二套单据时应确认是否收到第一套单据,然后将两套单据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