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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与财富不断增长,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威胁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并及时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个人支付信息安全防护、阻断电信诈骗犯罪资金转移通道、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行业支付结算的安全防线。《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这必将极大降低犯罪分子诈骗资金藏匿的隐蔽性,增加犯罪分子诈骗资金转移难度,同时也为公安机关快速侦破诈骗案件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案情分析,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量为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为此,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先于2016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正式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依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银行账户全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限制银行账户部分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之后,人民银行又于2016年7月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依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账户分类管理机制的建立,有效兼顾了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有利于个人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可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通知》规定的应对电信诈骗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必将有效防范与打击各种形式的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对人民群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广大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切实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主动清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及时注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并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进行身份核实,为我们一起打赢电信诈骗犯罪这场战役穿针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