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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与投资结算服务手册—外汇篇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6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什么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答: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金融机构转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台背景?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2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不论是用人民币或是外币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申报方法: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和抽样调查。

  申 报主体: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其中,中国居民具体包括: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金融机构;自 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的交易商,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个人。

  企业能否通过网上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为了便利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运行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只需到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任一家银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取得企业管理员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即可按要求开展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工作。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如何便利企业?

  答: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 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跨 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 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 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四是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 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五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 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政策适用哪些主体,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 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1亿美元外汇收支规模中既包括经常项下收支,也包 括资本项下收支。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可以折算为美元计入。

  试点政策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把控能力强的企业。企业开办试点业务,需事前向外汇分局报送备案材料,分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分局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如何便利了企业?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四是绝大部分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企业实现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 规定报告外汇局。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非现场监测,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 业。四是现场核查。采用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对涉嫌违规情况按规定处理。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 管。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2013年9月1日, 全国开始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本次改革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外汇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一是通过取消行政 许可、简化单证审核等措施大力推进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入、流出并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 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主体监测,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构建更加便利、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贸易外 汇管理体系。

  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答: 一是取消了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 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三是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仍需 金融机构审核单证,但简化了多项审单要求,简化与合并了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 四是放宽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个人外汇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07 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均实行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可凭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的 购结汇业务;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并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

  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2011年4月1日国 家外汇管理局《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定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 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 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资本项目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 度,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以统 一的标准化格式申请表取代现行业务申请书,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 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中简政放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 为切实提高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 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 验资询证。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 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 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 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 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有何变化?

  答: 调整后,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外汇资本金账户(用于存放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境内资产变 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用于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接收境内再投资的外汇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 是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进行投资的有关核准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 记后,银行凭外汇局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二是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管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设立全资附属企业的,被投资企业在 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后,即可由银行凭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外债管理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非银行债务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 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答: 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业务时,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1.申请书。2.相关材料:(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 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 已登记外债);(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己经履约的证明文件;(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 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 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境内企业是否可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境内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履约后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数额。

  金融机构可否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答: 经外汇局核准,金融机构可以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需要审核的材料为申请书、证明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债权关系、担保关系的合同、证明结汇 (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债务人提供的境外担保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境外上市管理

  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后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 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 市登记表》;中国证监会许可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境外发股结束的公告文件;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登记?

  答: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减持境外股份的应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 表》;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要);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另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 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