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拓展业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向社会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准确的金融服务,促进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转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银行”或“发卡银行”)办理金融智能卡业务的分支机构、特约单位和金融智能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同时遵守此章程。
- 第二条 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以下简称复合借记卡)是由昆仑银行发行的,以磁条和芯片为存储及支付介质,具有借记卡功能、电子现金支付和行业应用功能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复合借记卡相关服务、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目的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发卡银行可因上述授权而获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持卡人本人授权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如本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职业信息、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持卡人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异议核查业务需要。
- 第四条 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将持卡人信息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持卡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持卡人的行为。
- 第五条 发卡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持卡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通过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等专业技术手段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 第六条 经持卡人自愿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授权采集及保存持卡人借记卡开卡现场影像、身份证件照作为其生物特征识别照片;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授权通过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和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外部机构获取持卡人的人像照片作为其生物特征识别照片,或直接使用该机构提供的人脸比对服务,用于申请人在使用发卡银行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助渠道、营业网点等进行人脸比对和身份核实,以便辅助及增强申请人身份验证,保护持卡人借记卡关联账户资金安全。
- 第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下列期限保存持卡人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 (一) 持卡人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 (二) 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如持卡人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届满时仍未结束的,相关持卡人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应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持卡人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保存期限保存。同一持卡人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至少保存一种介质的持卡人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及风险控制需要,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查询,并可对持卡人办理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设定交易限额、交易笔数、交易渠道等交易限制。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上述交易限制,但该限制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复合借记卡进行限制的权利。
- 第九条 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国籍、职业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于未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使得发卡银行无法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的权利。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二章 申领
- 第十条 复合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包括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境内的外籍人士)。复合借记卡的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制。
- 第十一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填写申领复合借记卡申请表,并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均可在昆仑银行申领复合借记卡,不需提供担保。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 第十二条 申领人需在昆仑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复合借记卡的存款主账户,并设定密码,密码可以由持卡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借记卡激活时设置。设置密码时,持卡人应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23456”、“111111”等)或与本人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容易被他人猜到,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按照发卡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和涉及电子现金账户以及行业应用账户(以下称应用账户)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 第十三条 申领人以办卡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复合借记卡的基本账户,持卡人在柜台、ATM(自动柜员机)及CDM机上存取款和转账应使用其存款主账户,在POS(销售点终端)上结算可分别使用其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行业应用账户。
-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复合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借记卡时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照规定使用此签名。卡片未签名或签名与申请借记卡时签名不符导致损失的,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 第十五条 复合借记卡存款主账户的使用需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用账户的使用同时应遵循相应的应用账户规范。
- 第十六条 复合借记卡具有有效期,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应用账户的有效期根据相应行业应用要求执行。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到期日前到我行柜台进行换卡,有效期到期日后原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卡片失效的换卡(以营业网点收回卡片之日计算)30天后方可补登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
-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复合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存款主账户挂失。复合借记卡上电子现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密码且不可取现,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复合借记卡上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 第十八条 复合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卖。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 第十九条 持卡人承诺将复合借记卡用于合法途径,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开立和使用借记卡和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 第二十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电子渠道交易应通过正确的网址、APP、客服电话等办理,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因持卡人借记卡卡片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将借记卡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等卡交易验证相关信息告知他人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昆仑银行柜面办理存款主账户存取款、转账,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也可在外围设备进行存取款、转账(需在柜台开通此功能)、消费等。电子现金的圈提是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存款主账户,不可直接提取现金,存款主账户异常的无法受理圈提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复合借记卡持卡人的资金应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昆仑银行柜面或ATM机上提取其存款主账户上的现金,在ATM机上取款,单笔最高取现不超过5000元,单卡一日累计取现不超过20000元。持卡人在昆仑银行ATM机上可办理其存款主账户转账,每卡每日可转账上限为50000元,无最低限制。
-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跨行取款,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片和密码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其相应款项从存款主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芯片在具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不验密电子现金消费,其相应款项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支付。持卡人可凭卡在特定商户进行行业专用支付,其相应款项从应用账户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昆仑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一日内在ATM机上连续3次输错卡密码的,该卡片内存款主账户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复合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解锁。持卡人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立即开通复合借记卡存款主账户。若在解锁时不能一次正确输入密码,则需在我行任意网点办理卡密码挂失。
-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归还该办理网点。非有效期满换卡的按昆仑银行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卡片毁损或失效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内的余额在营业网点收回卡片30天后方可补登或销卡。
-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昆仑银行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机器吞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营业时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通知书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
-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复合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
-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复合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复合借记卡持卡人与中国银联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昆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 第三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昆仑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昆仑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昆仑银行网点、手机银行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以及手机等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章 挂失
-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复合借记卡和个人密码。
-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复合借记卡应及时进行口头挂失或书面正式挂失。持卡人如向我行申请口头挂失,必须在5天内到我行营业网点补办书面正式挂失。5日后口头挂失自动失效,账户状态将恢复正常,若客户未及时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均只针对复合借记卡的存款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应用账户内的款项遵循相应的行业规范标准执行。对因客户遗失卡片造成的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丢失复合借记卡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申请办理书面正式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业务遵循《储蓄管理条例》中挂失的相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办妥正式的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办理密码书面正式挂失若为本人办理可当时办理密码重置。
第五章 收费及计息
- 第三十八条 复合借记卡存款主账户内的存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不计息。
-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监管收费管理规定。复合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服务优惠措施等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和对外公告,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卡银行的业务发展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前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接受新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销卡申请。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复合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 第四十条 因复合借记卡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复合借记卡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第六章 销户
-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复合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如复合借记卡芯片损坏,需30天后全部脱机交易流水清算完毕,客户持借记账户销户凭证方可销记电子现金账户。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持卡人凭有效复合借记卡按规定办理存款主账户的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电子现金账户和应用账户的圈存、消费、查询等业务。芯片上所记载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交易明细记录数量以芯片实际容量为限。持卡人可通过终端及其他读卡设备联机或脱机查询其账户中已清算交易的明细记录。如遇拒绝受理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 (二)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卡信息。
- (三) 复合借记卡存款主账户必须设置密码,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泄露密码引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 (四) 如持卡人停止使用复合借记卡,持卡人与昆仑银行之间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 (五) 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等)。持卡人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信息资料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六) 持卡人需注销复合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销卡手续,交回卡片。
- (七) 持卡人应确保不在反洗钱、反欺诈等国家有权机关监测名单范围内,如违反本章程规定、反洗钱管理等要求使用复合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
- (一) 发卡银行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 (二) 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存款主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供其他账户交易明细及对账单。
- (三) 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资格并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 (四) 发卡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或变造复合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复合借记卡、冒用他人复合借记卡等。
- (五)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应本着尊重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公平对待客户群体,尊重客户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在开展各类银行卡营销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 (六) 发卡银行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持卡人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发卡银行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持卡人不同意的,发卡银行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 (七) 发卡银行有权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相关信息,其他反洗钱规定参照昆仑银行反洗钱相关管理办法条款。
- (八) 昆仑银行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个人结算账户协议、领用合约、本章程条款以及相关业务规定,不再逐一通知客户,持卡人如拒绝相关条款的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销卡申请,若持卡人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原卡片,则视为同意相关条款的修改。
- (九) 由于供电、通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限制,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或任何其它社会、政治动荡造成的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复合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 (十) 昆仑银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投诉)电话:95379,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同时在昆仑银行官网(www.klb.cn)开设咨询、投诉渠道。
- (十一) 昆仑银行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向持卡人提供有关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的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金融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昆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仑银行金融智能卡(复合借记卡)章程》(昆仑银个金〔2019〕2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