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外汇通知存款
一、产品定义:
单位外汇通知存款是指境内单位、驻华机构在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我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一种外汇存款。
单位外汇通知存款只有7天通知存款一种。起存金额为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外汇,最低支取金额等值人民币10万元的外汇。
二、产品功能:
单位外汇通知存款的利率高于外汇活期存款,但低于外汇定期存款,其取款的灵活性高于外汇定期存款,能为存款单位带来较多的利息收入,满足其外汇资金在货币形态上达到更多增值的需要。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和机构客户。
四、操作规程:
1. 开户:对单位外汇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存入一笔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并预留签章。
2. 存款:单位外汇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存款凭证为“单位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为“证实书”),存入时不约定期限。通知方式由开户银行和存款人自行约定。
3. 支取:单位支取通知存款时,应提交“证实书”,填写付款凭证,加盖单位预留签章。
单 位一次全部支取通知存款时,由开户银行收回“证实书”,办理销户手续;单位部分支取通知存款的,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我行应重新出具“证实书”, 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应提请单位予以清户,按清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 存款。
4、计息:存期不足7天 的,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全部支取时,整个存期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部分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付利息,留存部分仍从开户日计算存期。单位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5、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